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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养殖规模达到这个标准 就可以“逃过”环保拆迁!

    信息发布者:徐梦蝶
    2017-12-11 12:47:38   转载

    据说养殖规模达到这个标准 就可以“逃过”环保拆迁!

     

     


    近段时间我国各地环保拆迁进度,而这场浩浩荡荡的清理工作还没有结束,更多地区还将被划归入养殖禁养区。那么禁养区是否就意味着成了“无畜禽区”?

     

    随着各地相继提出畜禽粪污综合化利用率提升规划,各养殖场是否都将要求配备粪污处理设备?

     

    整理了近期养殖环保中,常被误解的那些名词。

     

    禁养区就是无畜禽区?


    不是。


    我们先来看看禁养区的定义:


    《畜牧法》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概念,在各个地区是存在差异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养殖场"“规模养殖”的概念在各地存在差异。

     

    我们来看看一些地方对畜禽养殖场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标准划定:

     

    总体而言,如果你的肉禽存栏小于1000只,蛋禽存栏小于500只,那么恭喜你了,并不在近期被强制环保拆迁的范围内。如果做好粪污处理,没有人投诉,没有污染环境,还是可以继续养的。


    养殖场必须要配备粪污处理设备? 


    不一定自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从该条例中可以看到:


    对于雨污分流、粪污贮存设施为养殖场必备;而沼气、堆肥、施肥、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则可委托他人代办。

     

    虽然设备不用自建,但“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目标仍需完成,这是环保的硬性要求。


    把粪污倒入农田当“肥料”就是无排污了?


    不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其中要求,还田的“肥料”要无害化、不超量、不污染环境、不传播疫病。也就是说,拿鸡粪做有机肥,并不是往田里一倒就行,而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且要控量。


    来源: 新禽况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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